CPR建材指令:305/2011/EU
欧盟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最新的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CPR),CPR法规相比旧的CPD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严格,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的建筑产品都将加贴CE标志才可进入欧盟市场。
新的法规对建筑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要求及技术语言将更透明,更严谨,更精准。保证欧盟用户(建筑师、工程师、施工人员)选择最适合建筑工程预期用途的产品。CPR法规将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如:门窗、壁纸、建筑颜料、钢纤维、土工、玻璃棉等保温材料、地板、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等,欧盟CPR法规除了六项基本性能要求以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
该法规除了6项基本性能要求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不仅如此,新法规还在原来约束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针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建筑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做了全新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1 机械阻力及稳定性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载荷不会导致下列事故的发生:
——工程整体或部分倒塌;
——变形严重到不允许的程度;
——承载结构严重变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装置或安装的设备遭到损坏;
——事故造成的损坏与初衷不相称。
2 防火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在突发火灾时:
——使结构承载能力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
——使工程范围内火、烟的产生与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势向临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员能逃离该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营救;
——使救援人员的安全得到考虑。
3 卫生、健康与环境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不对工程范围内的人员或邻里的卫生和健康构成威胁,尤其不能发生下列情况:
——释放有毒气体;
——空气中出现有害微粒或气体;
——释放有害辐射;
——对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对废水、烟、废物或废液清除不当;
——工程各部分或其内表面出现潮湿。
4 使用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如滑移、跌落、碰撞、烧伤、触电、爆炸受伤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险。
5 噪音防护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工程范围内的人员及附近居民能觉察出来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们的健康不受威胁并能让他们在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 节能及保温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人员情况,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风装置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保证使用尽可能少的所需能量。是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内的任何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
CPR指令协调标准
卫浴产品
EN 997:2012, EN 14055:2010, EN 14528:2015,
EN 14688:2015, EN 14526:2015
木基板
EN 13986:2004
钢结构
EN 10025-1:2004, EN 10088-4:2009,
EN 10088-5:2009, EN 10210-1:2006,
EN 10219-1:2006, EN 1090-1:2009/A1:2011
土木织物
EN 13249:2000/A1:2005,
EN 13250:2000/A1:2005,
EN 13251:2000/A1:2005,
EN 13252:2000/A1:2005,
EN 13253:2000/A1:2005,
EN 13254:2000/A1:2005,
EN 13255:2000/A1:2005,
EN 13256:2000/A1:2005,
EN 15381:2008, EN 1538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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