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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LVD 指令 2006/95/EC 更新为 2014/35/EU



欧盟新
LVD指令2014/35/EU 2014329日在OJL96)上公布,代替旧LVD指令2006/95/EC,以适应NLF(新立法框架)的要求。
1.生效时间:
2014/35/EU必须在2016420日后执行,各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6419日之前转化为国家法律。
符合旧指令的电气产品可以继续投放欧盟市场,直到2016419日。
与旧指令相比,新指令的主要变化包括:
2.新增第2章(经济运营商义务)
1)澄清了制造商或进口商的义务。
2) 制造商应确保产品上标有型号、批次或序列号或其他可以识别的要素,或者如果不可能,应标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3) 制造商/进口商应在产品上显示制造商/进口商的名称、注册的商标名称或商标标志和邮政地址;或者如果不可能,应标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地址应当是单一地点。
附录 1:产品设计除了考虑人员/财产的防护外,还要考虑家养动物的防护。
附录2:新增的豁免条款 “专业人员使用的,仅用于研发场所的作为研发用途的定制的评估装备”。
附录 3(内部产品控制):制造商的技术文档中需要额外增加产品风险评估文件。
3.合格评定程序要求
应优先采用OJL96)上公布的协调标准,其次可以采用IEC标准,如果没有IEC 标准,可以采用合适的国家标准。
尤其是
合格性评定是制造商的义务,公告机构不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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