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闸阀、截止阀、球阀、蝶阀等普通阀门,还是安全阀等,在办理CE认证时,都需要根据承压设备PED指令进行认证。
一.阀门安全等级鉴定
阀门根据不同的流体、压力、直径等,分为I-IV类,其中IV类安全等级最高,认证要求也越高。
1.流体
(1)流体状态:气体或液体。在阀门最高工作温度下,若流体和饱和蒸气压(表压)不超过0.5bar,则视为液体,否则视为气体。
(2)流体分组:第一组或第二组
第一组为易燃、易爆、有毒或高氧化性等危险性流体;
第二组由第一组以外的流体组成,包括水蒸气。
2. 阀门最高工作压力PS
3. 阀门公称直径DN
二.阀门PED认证模式
类别
可选认证模式
第I类
模式A
第II类
模式A1; 模式D1; 模式E1
第III类
模式B1+D; 模式B1+F; 模式B+E; 模式B+C1; 模式H
第IV类
模式B+D; 模式B+F; 模式G; 模式H1
三.阀门PED认证资料
1. 申请书
(1)制造商名称、地址。
(2)产品信息。
(3)标准依据。
(4)未向其他授权机构提交过相似申请的书面声明。
(5)技术文件、质量体系文件。
2. 技术文件
无论选择何种评估模式,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制造和操作等作为产品的基础性资料必不可少,具体内容为:
(1)产品整体描述。
(2)零件、装配部件的设计及制造图纸和图表。
(3)对图纸的操作的必要描述和解释。
(4)设计制造全部或部分采用的标准清单,未使用协调标准时,应给出为使设备满足指令基本要求所采取的措施。
(5)计算设计和试验结果。
(6)试验结果。
3. 质量体系文件
制造商必须使用系统、有序的书面文件,以质量方针、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形式,给出所采用的要素,要求和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必须保证质量程序、计划、手册和记录的一致性。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质量体系必须给出完整的说明。
(1)质量目标、组织结构、与设备质量有关的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
(2)采用的制造、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技术、方法和系统化措施,特别是永久性连接的工艺。
(3)制造前、中、后期所做的检测和试验,以及频率。
(4)质量记录,如检测报告、试验数据、标定数据、有关人员,特别是永久性连接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认可报告。
(5)达到质量要求的监督方法,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措施。
四.PED范围
1.本指令应适用于最大允许压力PS大于0.5巴的压力设备和组件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定。
2. 本指令不适用于:
(a)包括管道或管道系统的管道,其设计用于将任何流体或物质输送到设备(陆上或海上),从包括位于设备的界限内的最后的隔离设备开始,包括所有设计的附加设备管道; 这种排除不适用于标准压力设备,例如可以在减压站或压缩站中找到的压力设备;
(b) 用于供水,配水和排水的网络以及相关设备和栏杆,例如水闸,压力隧道,水力发电装置的压力轴及其相关配件;
(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14/29 / EU所涵盖的简单压力容器;
(d)理事会指令75/324 / EEC涵盖的喷雾器;
(e)用于由以下法律行为界定的车辆功能的设备:
(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07/46 / EC;
(i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67/2013号条例;
(ii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68/2013号条例;
(f)根据本指令第13条分类为不高于第I类的设备,并由以下指令之一覆盖:
(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06/42 / EC;
(i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14/33 / EU;
(ii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14/35 / EU;
(iv)理事会指令93/42 / EEC;
(v)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09/142 / EC;
(v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14/34 / EU;
(g)设备由第346(1)(TFEU)(b)。
(h)专门设计用于核用途的物品,其故障可能导致放射性的排放;
(i)用于石油,气体或地热勘探和提取工业以及用于包含和/或控制井压力的地下储存中的井控设备; 这应包括井口(圣诞树),防喷器(BOP),管道歧管及其所有设备上游;
(j)设备,其中尺寸,材料选择和制造规则主要基于对满足静态和动态操作效应或其他操作特性的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并且压力不是显着的设计因素; 这样的设备可以包括:
(i)发动机,包括涡轮机和内燃机;
(ii)蒸汽发动机,燃气/蒸汽涡轮机,涡轮发电机,压缩机,泵和致动装置;
(k)高炉,包括炉冷却系统,热风回流器,除尘器和高炉废气洗涤器和直接还原圆顶炉,包括炉冷却,气体转化器和用于熔化,再熔化,脱气和铸造的锅钢铁,有色金属;
(l)高压电气设备如开关柜,控制装置,变压器和旋转机器的外壳;
(m)用于容纳传输系统的加压管,例如用于电力电缆和电话电缆;
(n)船舶,火箭,飞机和移动离岸装置,以及专门用于在船上安装或推进的设备;
(o)压力设备由柔性外壳组成,例如轮胎,气垫,用于游戏的球,充气工艺和其他类似的压力设备;
(p)排气和进气消声器;
(q)瓶或罐用于碳酸饮料的最终消费;
(r)设计用于运输和分配PS·V不大于500 bar·L,最大允许压力不超过7 bar的饮料的容器;
(s)指令2008/68 / EC和指令2010/35 / EU所涵盖的设备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涵盖的设备;
(t)温水加热系统中的散热器和管道;
(u)设计成容纳液体的气体压力不超过0.5巴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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