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
4.3.1 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 4.3.1.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 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注 1:子领域的划分见 CNAS-AL07《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注 2:从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至申请认可之日,3 年内的能力验证经历均为有效。 4.3.1.2 若无特殊理由,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参加 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 划,例如: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的能力验证计划。注:指定参加的计划通常不收取费用。 4.3.1.3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 4.3.1.1 的要求。
4.3.2 复评审和监督评审 4.3.2.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应满足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要求。对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鼓励获准认可合格评定 机构积极参加。 注:能力验证的频次以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并报出结果的年度来计算。 4.3.2.2 即使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也应参加 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 4.3.2.3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 4.3.2.1 的要求。